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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金融市场监管,二十国集团(G20)领导人于2009年4月决定扩大原金融稳定论坛(FSF)的成员规模,并将其更名为金融稳定委员会(FSB)。

新成员包括G20、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新加坡和西班牙。

FSB旨在通过加强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当局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国际合作,帮助改善金融市场运行并降低系统性风险。

FSF于1999年4月14日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部首次召开会议,此后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。1999年9月,FSF被授予国际货币与金融委员会(IMFC)观察员地位。

金融稳定委员会由全体会议指导委员会、其他必要委员会和小组以及设在瑞士巴塞尔的秘书处组成。

全体会议是FSB的决策机构。

其成员包括成员国财政部、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的负责人;主要标准制定机构和中央银行委员会的主席;以及国际金融机构(国际清算银行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)的高级代表。

指导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之间提供运营指导,以推进FSB的决策方向。

其组成由全体会议根据主席的提议决定。

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设立常设委员会和工作组。

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
主席(1)
成员管辖区(25)
国际金融机构(4)
国际标准制定和其他机构(6)